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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朗银与深圳市视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882号
案件名称朱朗银与深圳市视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朗银;深圳市视维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82号原告:朱朗银,女,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更新,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视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E。

法定代表人:吴剑。

原告朱朗银与被告深圳市视维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63014××××.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朱朗银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朗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朗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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