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3号之一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路12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马鞍山虹迈专业化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挂号信件方式向本院邮寄了《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载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针对ZL201721361282.3号“一种自行车座椅调节装置”专利,已于2020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已经受理。
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