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4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鑫兴隆批发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五峰山路秦皇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注册号:130322600190136。
经营者:谷德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鑫兴隆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