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9号 原告:夏顺贵,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星皇童车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马延村。
经营者:史凤波,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西马延村。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平乡县星皇童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