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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学而优图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学而优图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学而优图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11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学而优图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A4-3-13、14、1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83387H。

法定代表人:饶伟奇,总经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学而优图书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陈 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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