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958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龙,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欧派公司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闫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闫龙:1.立即停止在网店标注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产品;
2.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审理中,欧派公司确认闫龙已停止侵权,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同时,欧派公司确认:1.本案中仅主张商标侵权,主张保护的商标为第XXXXXXX号“欧派”商标;
2.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开支包括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398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0元、差旅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系“欧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数十年经营,已将“欧派”打造为知名品牌。
2018年4月,经欧派公司调查发现,在拼多多平台名为“火厨厨卫精品店”的网店(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内存在涉案侵权行为,涉案店铺内标注使用“欧派”相关字样,并销售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但并非欧派公司的产品,涉案店铺的经营者系闫龙。
欧派公司认为,闫龙上述行为未经欧派公司许可,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欧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欧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闫龙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欧派公司提交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350、353、355、356号公证书、(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672、675、1015号公证书、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06、1074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欧派公司基本信息、所获荣誉及涉案商标情况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目前经营范围涵盖家具、家用电力器具、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的制造及销售等。
欧派公司的曾用名包括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等。
2007年6月7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涉案商标等向欧派公司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商品为“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评定欧派公司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2012年至2016年,欧派公司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通过中央台节目、湖南卫视颁奖晚会等宣传企业及旗下品牌。
二、被控商标侵权行为2018年4月18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称经欧派公司授权,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该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申请当日,登录“拼多多”手机APP,在涉案店铺内选购了商品标题带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一台,支付价款398元;
2018年4月25日,在“京东物流莱芜西关配送站”营业部提取前述购买货物,内有吸油烟机一台、说明书一份,再次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506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公证购买的商品全称为“【疯狂特价全国联保】广东欧派新款大吸力顶吸式抽油烟机欧式”(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已拼2375件、单独购买418元,发起拼单398元,商品详情中有“油烟机品牌:OPOAIN,售后服务:全国联保”等表述。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纸箱包装的家用吸油烟机一台,油烟机上未标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纸箱包装上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乐三路”“OPAICN?”以及产品型号等信息,所附产品标注“OPAICN?”,无生产制造商信息及能效标识,使用说明书标注“OPAICN?”,无其他产品及生产商信息。
庭审中,欧派公司表示闫龙的侵权行为包括: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页面中使用“广东欧派”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该商品标题中的“欧派”文字具有显著性,且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仅字体存在繁、简区别),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构成同种商品,闫龙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查明,涉案店铺系闫龙在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166919,店铺详情显示“本店主要经营厨电精品,包括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等系列厨卫产品”。
闫龙开设该被诉侵权店铺时,寻梦公司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包括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其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被控侵权商品ID为XXXXXXX,该商品于2018年9月16日下架,2019年1月6日被平台禁售,截止被禁售之日,该商品ID下包含“欧派”的商品销售数量为2972件,销售金额1,242,346.12元,其中包括退款45件,退款金额20,436元。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并无“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吸油烟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系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销售网页的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欧派”文字,与涉案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应认定与涉案商标相同。
上述“欧派”字样用于直接销售商品的网页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公证购买实物并非欧派公司产品,该实物的纸箱包装上虽标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然涉案店铺的商品名称中并非完整标注企业名称,系突出使用“欧派”文字,故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闫龙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经济损失赔偿,鉴于欧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闫龙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欧派公司及其抽油烟机产品所获荣誉、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方式、闫龙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欧派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依法应由闫龙承担,欧派公司虽未提交相应证据,然其提交相应公证书且已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因欧派公司确认被控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闫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闫龙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人民陪审员 彭致坚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