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549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被告:四川云台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食品交易区SP02-01、02、03号。
经营者:魏俊华,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云台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