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72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诺贝家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与朝阳南路交叉口往东约50米路南(沧州石材市场沿街商铺)的“亚细亚陶瓷”店铺。
经营者:吕振梅。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诺贝家装饰材料经销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