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12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怿,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港奥岛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P6LR6R。
经营者:刘芳,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雅居乐新城十期1区3幢501房,公民身份*码362************626。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港奥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