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8862号原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韩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柯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聪。
原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柯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贺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答辩称,1、我确实卖了100套产品,其他的产品我没有卖;
2、我卖的产品上有原告的商标,我方使用该商标没有原告的授权;
3、但我的产品不是伪造的,是原告造成我方很多库存,之前原告是同意我方使用他们的商标,帮他们代工,后来因生意差,让他们一直没有提货,因为原告违约,积压我们几十万资金,我们没有办法,所以我们就拿去卖了。
其中,原告授权了1万套商品,但只拿走4000套,还有3000左右没有拿走,前面3000套的只给30%的定金(33610元)。
本案相关事实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第29036447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电子香烟烟波、电子香烟等。
二、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9)深南证字第2451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晓蓉在位于深圳市××大厦××区后××层管理处收取了快递单号为SF1003503191455的邮包,并将取得的邮包当场交给公证员,公证员对邮包密封性进行检查,包裹密封完整,检查无异常后,公证员将收取的邮包带回公证处。
回到公证处后,龙晓蓉拆开上述邮包,取出物品进行拍照、封存,拍照结束后,上述封存物品有龙晓蓉取走保管。
该封存公证实物为原告委托被告代加工的带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三、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授权销售的产品。
六、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支出公证费30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3684元,有票据为证。
七、其他情况:原被告实际签订了代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代加工带有原告第29036447号“”商标的电子烟产品,被告称原告拖欠货款且未按时提货导致被控侵权产品积压。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公司系第29036447号“”商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带有第29036447号“”商标,被告亦承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所销售,且原被告仅存在代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并未允许被告向第三方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关于第2903644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另,双方之间的代加工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
被告售卖涉案侵权产品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未及时履行相关联,因此,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性与其他侵权情形有所区别。
关于赔偿数额。
原告举证证明其支出公证费3,000元、购买费3,684元,未举证证明其他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存有销售行为,在考虑上述因素外,本院再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柯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90364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柯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卓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颖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君(兼)书记员 张 雪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影响;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