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07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军莉,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军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因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