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78号 原告:朱俊鸿,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南康区乐美馨家具店,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泓泰家具市场会展中心2栋。
经营者:蒙凤英。
原告朱俊鸿与被告南康区乐美馨家具店(以下简称乐美馨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乐美馨家具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赣州市南康区,且乐美馨家具店住所地在赣州市南康区,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8】109号):发生在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乐美馨家具店的住所地亦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故本院管辖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康区乐美馨家具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