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91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法定代表人:谢冠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史诺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发北路5号龙胜手机市场6层6D06法定代表人:卢灿林。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史诺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36××××.5,专利名称:耳机)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