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3知民初1号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文,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如鱼得水布艺精品专卖店。
负责人:杜宝玉。
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如鱼得水布艺精品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称被告已经停止侵权行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