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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志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刑更784号
案件名称罪犯沈志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刑更784号罪犯沈志阳,男,1961年3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高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苏1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志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沈志阳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刑终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志阳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21年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沈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沈志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志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11月、2019年5月、2019年12月、2020年6月获得表扬四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沈志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沈志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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