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74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细辉,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31××××××××××××51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细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细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