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61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时尚衣咖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49号2栋1层101号。
经营者: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双流区时尚衣咖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时尚衣咖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时尚衣咖服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