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90号原告: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绪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汉伟,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群晓(曾用名洪群肖),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群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宝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