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城,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职业系中山市神湾镇万城兄弟鞋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从虎,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1828双鞋子及半成品、包装物品一批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张文城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的商标注册证是否超过了有效期、侵权产品是否有抽样拍摄照片、万城兄弟鞋厂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等问题均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