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8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傲海军(国际商标)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州旧金山二福尔松街。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夏·麦克马洪,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傲海军(国际商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傲海军(国际商标)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