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02号 原告: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德政北路(安居工程)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072701738J。
法定代表人:孙守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鼎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北路东侧逸夫中学院内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EYXJX7。
法定代表人:宋跃,总经理。
原告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鼎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华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