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宗俊,女,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吴宗俊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7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宗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