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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阳县志晓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阳县志晓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舞阳县志晓电子商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0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志晓电子商务中心,经营场所:舞阳县姜店乡姜店街西段路南。

经营者:梁晓南。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诉被告舞阳县志晓电子商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卡宾公司2020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卡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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