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685号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丹,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厦门市众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之二A区38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婷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众思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2日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告开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涉案专利名称为“手镯(龙)”、申请号为ZJ201730317842.4)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二百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