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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书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刑初548号
案件名称高书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书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刑初5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书括,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羁押,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书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业、书记员贾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书括及其辩护人王文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高书括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珠江峰景小区16号楼×号,通过互联网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北京“牛栏山”注册商标的二锅头系列产品。

经查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0余万元。

被告人高书括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书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陆某、荆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案件移送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人为张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为高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高某的营业执照,淘宝网网页截图及交易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涉案物品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高书括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书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获利较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书括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书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高书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高书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书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书括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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