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18号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487396。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8-6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LB9425。
法定代表人:谭洪斌,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