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662号之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原告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11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沪0115民初11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 判 长 杨 捷审 判 员 刘嘉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