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45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红,女,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九九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好媳妇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世纪公司)、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拓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九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好媳妇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京东拓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九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拓帆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