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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眭晓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眭晓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眭晓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号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友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蔬菜批发市场内西门往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眭晓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眭晓朋。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京辰。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眭晓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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