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号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友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琪琪,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蔬菜批发市场内西门往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眭晓朋,该公司经理。
被告眭晓朋。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京辰。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锦朋商贸有限公司、眭晓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