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580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邑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3幢1348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晓洁。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被告上海金邑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金邑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弘奇永和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弘奇永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