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28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4848883T。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梅,女,汉族,1996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多预交的元2275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