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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学宇与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肖学宇与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学宇;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61号原告:肖学宇,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兰,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宇,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民委员会福德路九间街13号首层之一(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肖学宇与被告广东本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改进出风方向的空气加湿器,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年*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学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71元,减半收取计300.86元,由原告肖学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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