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59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北路****iv>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鱼公司)与被告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网鱼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鱼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网鱼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