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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59号
案件名称59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59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爱北路****iv>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鱼公司)与被告酷博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网鱼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网鱼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网鱼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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