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11号原告:乔辉,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合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凯悦酒店,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莹,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标,1980年12月5日出生,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乔辉诉被告怡合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凯悦酒店、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辉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怡合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凯悦酒店、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辉撤回对被告怡合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凯悦酒店、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两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乔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