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4478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7C。
法定代表人: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苏伦贝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五(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2G。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告:卢某1,男,壮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852。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苏伦贝尔电器有限公司、卢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苏伦贝尔电器有限公司、卢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