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741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云腾吉祥烟酒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新兴街道**底商/div>法定代表人:崔鑫璐。
被告:天津市国宇融立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新兴路**(现**)div>负责人:刘小立。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腾吉祥烟酒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国宇融立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