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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李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李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李桂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4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芳,女,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李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李桂芳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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