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76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王文波,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王文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张海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