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3号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前东坡村蒋坑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C。
法定代表人:张燕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科迪电子科技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红花路公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第二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0。
经营者:孙艳。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科迪电子科技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5××××.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莆田市涵江区鑫盛电子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