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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4民初5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敏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敏璇,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埗狗佛。

身份证号码:440************629。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郑敏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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