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5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敏璇,女,汉族,199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埗狗佛。
身份证号码:440************629。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敏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郑敏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