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27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仲波,男,1985年2月17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高州市************。
淘宝网店妞歌代购的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0************213。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仲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刘仲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多预交的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