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柘荣县许氏手机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柳城北路103-1号。
经营者:肖陈辉,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以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柘荣县许氏手机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柘荣县许氏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