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17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卫囊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邙山路交汇处往南100米路东148-2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FWP41J。
经营者:朱卫方。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卫囊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卡宾公司2020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卡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