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关区强步鞋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浙商城B-1032号商铺。
经营者:胡康军。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强步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强步鞋业达成和解,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