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2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220号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9层9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泰,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商专事务所)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商专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王永先,被告乐视控股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乐视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专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乐视网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欠款335895元;

乐视控股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乐视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合理支出52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商专事务所与乐视网公司签订《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简称涉案协议),商专事务所依约履行了委托事项,但乐视网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欠专利申请官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年费等官方费用)、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335895元。

商专事务所为追讨欠款而办理公证等的合理支出5200元。

在涉案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前述专利代理委托事项实际是由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下达指令,并接受代理结果反馈、确认款项账单、确定发票明细,因此,乐视控股公司与乐视网公司构成共同委托关系,应对涉案协议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乐视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的欠款行为,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商专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承担连带支付欠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乐视网公司辩称:由于乐视网公司人员流动过大,许多事情无法核实,只能根据财务数据进行比对。

关于欠款金额,仅确认财务账册中有记录的22200元,其余费用不予认可。

关于合理支出5200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乐视网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乐视控股公司辩称:商专事务所与乐视网公司单独签订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在该协议没有约定乐视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乐视控股公司对乐视网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乐视控股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的人员可能一样,但业务不混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商专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协议系乐视网公司(甲方)与商专事务所(乙方)签订的《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中国及国际专利相关服务,达成以下约定:一、甲方委托事项:1、中国专利申请代理;

2、涉案专利申请代理;

3、代理无效诉讼事务;

4、合作范围:乐视网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都为乐视控股公司的关联公司,均可按照此协议进行专利委托业务,均可享受和乐视控股同等权利义务。

二、总委托书为简化个案委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甲方签署专利代理总委托书替代个案专利委托书,并遵守:2.1甲方签署总委托书,委托乙方为办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范围内事务;

2.2甲方针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指定具体专利辅助人负责与乙方书面指定联系人联系处理具体的专利代理事宜。

同时,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电子邮箱来接收双方发送具体的专利代理文件;

2.3上述总委托书是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办理专利事宜的必要条件,同时乙方在行使其代理职责,办理具体代理事宜(包括撰写申请文件以及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有关事宜)时,还必须依据甲方在指定的专利负责人就该具体事务所出具指令函。

该指令函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发明名称、申请的专利类型、发明人、承办人、申请人、是否申请PCT/外国专利、是否申请提前公布、是否办理费用减缓以及递件时限等必要事项。

指令函以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乙方。

2.4凡涉及到甲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利处理的(例如提前公开、请求实审、分案、主动撤回等),乙方需得到该专利的甲方专利负责人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

所述书面许可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代理费用及垫付官费。

在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权利义务4.3甲方应向乙方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提供申请人、发明人、专利主题名称等信息。

4.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五、费用与支付5.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合同后附的专利费用明细表,由乙方向甲方实际发生的公司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5.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并免除甲方支付代缴官费相应利息的义务。

5.3乙方按季度进行请款,按照请款单模板详细裂相应季度所涉及的所有款项,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各关联公司为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原件(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提供),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递送甲方。

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乙方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乙方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5.5开票信息(除乐视控股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其他公司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票)该开票信息包括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网公司的公司名称、开户行和纳税人识别号。

九、违约责任9.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条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有效期限11.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

涉案协议加盖了乐视网公司和商专事务所的合同专用章,丁学爽是乐视网公司的联系人,方挺为商专事务所的联系人。

涉案协议的附件1为专利代理服务费用清单;

附件2为各国国家阶段费用明细表。

2016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乐视网公司开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255120的专利申请变更费50元。

2016年9月5日,dingxueshuang@le.com(乐视集团丁学爽)向ipservice@sbzl.com发送电子邮件,委托商专事务所处理乐视网公司申请号为2012105255120专利申请复审事宜,要求商专事务所尽快反馈立案信息、提供变更代理机构所需文件。

同年9月7日,ipservice@sbzl.com(商专事务所张伟昭)向dingxueshuang@le.com(丁学爽)发送电子邮件,称“代理机构变更请求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函附上CPC提交文件。

”同年11月16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申请号为201210525512.0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乐视网公司发送《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邮寄给商专事务所。

2016年10月至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乐视网公司分别开具6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40723、2012105255120、2013107281209、2013106119310、2013105134690、2013107012772的专利申请复审费4200元。

2017年1月13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网公司开具NO.0006248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知识产权服务费18000元。

同日,accounting@sbzl.com(商专事务所邬玥)向mayue7@le.com(马越)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的请款清单、发票、官方收据及标注费项的相关合同复印件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15872971。

”该快递于2017年1月16日被签收。

2017年1月13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mayue7@le.com(马越)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2017年4月请款的请款清单及官方收据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27729410。

”该快递于2017年4月26日被签收。

2017年2月24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申请号为201310611931.0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乐视网公司发送《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邮寄给商专事务所。

同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乐视网公司开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119310的专利申请变更费50元。

2017年5月12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网公司分别开具NO.02578208、NO.02578209、NO.02578210、NO.0257821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服务费共计313595元。

同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30件美国发明案件的请款清单及服务费发票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27729435,请查收!

由于商专事务所开专票的单张票面金额有限制,因此拆分成几张发票。

”该快递于2017年5月14日被签收。

2017年6月15日,商专事务所委托邬玥使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登录“阿里邮箱企业版”网站的用户名为“ipservice@sbzl.com”、“accounting@sbzl.com”的邮箱,对有关电子邮件内容进行拷屏打印。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104、0910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打印件载明: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的请款事宜。

2017年1月5日,ipservice@sbzl.com(商专事务所李凯伦)向mayue7@le.com(乐视控股公司马越)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商专事务所2016年第四季度国内专利及PCT国际申请案件请款清单,要求对方确认无误后,按照要求开具代理费发票。

次日,马越回复李凯伦“关于变更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由于合同中未有约定,目前这部分费用不能请款。

乐视控股请款单没有问题,请开票。

”李凯伦回复马越,称“对2016年第四季度乐视网请款清单做了相应的修改。

”马越回复李凯伦“请开票。

”关于2017年4月的请款事宜。

2017年4月1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mayue7@le.com(马越)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2017年第一季度国内专利案件请款清单。

马越回复邬玥“关于乐视网代理所变更的代理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烦请考虑这部分请款。

另外两件请款单没有问题,请开票。

”同年4月24日,邬玥向马越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2017年4月请款清单。

次日,马越回复“请开票。

”关于30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包括乐视网公司16件)的请款事宜。

2017年5月9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随函附上30件美国发明案件申请(已撤案)的请款单两份,请审核。

”次日,于宏丽回复“请开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2016年第四季度的请款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列明6件国内专利的商专事务所卷号、乐视案号、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请日、复审官费、代理费等共计22000元的请款单。

关于2017年4月的请款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列明2件专利变更费的申请号(2012105255120、2013106119310)、变更费共计100元的请款单。

关于16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的请款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列明16件美国专利申请的商专事务所卷号、乐视案号、专利名称、翻译字数、翻译费、实际代理费共计313595元的请款单。

对此,乐视网公司确认上述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单涉及的22200元欠款,但称财务未查询到其余欠款及发票,故对其余欠款不予认可。

乐视控股公司则认为马越和于宏丽的回复邮件可修改,且邮件附件所涉的请款单均无法核实真实性,故不确认上述欠款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专利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相关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与商专事务所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认真依约履行。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商专事务所负责代缴乐视网公司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应按约向商专事务所支付代理费和相应的代缴官方费用。

乐视网公司应在收到商专事务所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审核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凭商专事务所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此,商专事务所依约履行专利代理业务所产生的代理费及其代缴的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依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乐视控股公司并非涉案协议的相对方,不受涉案协议条款约束。

商专事务所就涉案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仅向乐视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亦表明其认可乐视网公司系上述费用的付款主体。

乐视控股公司对涉案专利申请费用及付款主体进行审核确认,仅体现乐视控股公司对乐视网公司专利代理业务的管理模式,不能据此认定乐视控股公司对乐视网公司的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商专事务所主张乐视控股公司承担乐视网公司应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乐视网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款项具体金额。

乐视网公司对2016年第四季度请款单所涉金额22200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7年4月请款单所涉复审代理机构变更费用50元(申请号为2012105255120),商专事务所提交了丁学爽电子邮件、《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表明乐视网公司委托商专事务所代理该专利申请复审事宜,商专事务所亦实际履行代理业务,乐视网公司依约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支付上述官费。

关于2017年4月请款单所涉复审代理机构变更费用50元(申请号为2013106119310),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表明商专事务所实际履行了乐视网公司的该项专利复审事宜。

虽然涉案协议附件列明的著录事项变更费用并不包括代理机构变更费,但此项费用确属商专事务所代缴应由乐视网公司支付的官方费用,乐视网公司依约亦应当支付。

因此,乐视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否认此笔款项的真实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16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请款单所涉代理费及翻译费313595元,商专事务所提交了沟通该请款事宜的来往电子邮件及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虽然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来往电子邮件的附件内容,但是,乐视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于宏丽邮件的附件真实内容、于宏丽确认开票的邮件指向的具体费用情况、涉案专利申请非商专事务所代理等证据,但却未提供反驳证据。

况且,商专事务所就16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的相关费用向乐视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邮寄给乐视控股公司,发票邮寄时间与来往电子邮件有关该费用请款单审核、告知邮寄服务费发票等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亦表明该笔代理费用及付款主体均已经乐视控股公司审核并确认。

乐视网公司依约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支付上述款项。

综上所述,商专事务所主张乐视网公司支付上述官费和代理费33589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商专事务所主张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5200元,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作出任何说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官费及代理费33589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6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