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591号之一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8E。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7YRY6Q。
法定代表人:仝某1。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世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已经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已由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预交880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