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428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培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明豪手机通讯店,住所地:英德市******、和平中路西盈富大厦一层32号铺。
经营者:赖恳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英城明豪手机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