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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宝加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圆梦奇莱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87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宝加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圆梦奇莱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宝加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圆梦奇莱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7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登风家具有限公司一至三楼。

法定代表人:杜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宝加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圆梦奇莱家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文华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宝加源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圆梦奇莱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6日立案。

原告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聚赢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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