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24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金紫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金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66。
法定代表人王杏仁。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