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172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仁县金州纯K娱乐会所兴仁店,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振兴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2MA6F24Y696。
经营者:戴飞。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仁县金州纯K娱乐会所兴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